最近某市以為小區業主盛先生向記者訴說了自己的遭遇,盛先生家中漏水,他找人上門維修,竟然發現樓道里面的公用照明長明燈居然連著自己家的電表,盛先生是2009年入住,樓道燈用的盛先生家的電已經長達10年時間。

為公共設施買單10年,真是太冤,有的人認為僅僅是一盞燈要不了多少錢,現在小編來算一筆賬,按電費為0.5元每千瓦時計算,10年來為樓道公共用電支出的電費為:20瓦÷1000×0.5元×24小時×365天×10=876元。800多對于10年來說雖然錢不是很多,但是這事擱誰也不舒服呀,出了這種事情到底是誰來負責呢?

供電公司有鍋嗎?
供電公司和客戶之間會簽訂供用電協議,明確產權(責任)分界點及產權劃分。以電表為分界點,電表(含表箱、表前開關等)及以上部分由供電公司投資建設;電表出線(含表后開關,就是大家通常說的總電閘啦)及以下部分為客戶資產。如果還要再直白點,那就是電表有問題供電公司負責,電閘及家中電器線路有問題,不是供電公司的錯哦。
根據盛先生的遭遇來看,是總電閘接線出現的問題,所以屬于電表表后出現,所以像這種樓道燈接入家里的情況,一般供電公司也是幫不了忙的,找到供電公司也是沒有用的。
究竟是誰的鍋
一般有物業的新小區,一般是開發商向供電公司申請安裝電表和接電,物業 統一管理。有的小區是供電公司在物業處設總表,物業根據總表用電量向供電公司交費。住戶居民用電和小區公共用電的計量都由物業負責,住戶向物業買電。而有的小區實行一表一戶,供電公司負責安裝住戶的居民用電電表,并以區域為單位為小區電梯、樓道公共照明等公共設施安裝總表,公共用電設施與居民用電分別單獨計量,公共用電部分都由物業統一向供電公司交費。

所以按照盛先生的情況,首先應該找到物業維權,公攤公用的電費都是物業的職責,住戶對于公攤也是有知情權的,盛先生這樣的遭遇,樓道燈接入住戶電閘,公攤電費分布不均,物業屬于第一責任人。
這種情況出現的原因
可能是物業操作的時候失誤了,接錯線,還有一種是開發商和物業圖省事為了節省公用電表將電表私接到用戶家里,覺得樓道燈的電比較小,用戶也不會發現。
出現自家電表被私接線路的情況,怎么處理
《侵權責任法》第二章第一節第八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步:請物業排查,明確責任方,與對方協商賠償
第二步: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或者是責任方故意推脫,可以向當地電力管理舉報或者是報警。你要配合警方搜集證據。
第三步:可以向法院發起起訴
如果竊電金額沒有達到一定數額(2萬元),居民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起訴,讓物業或施以竊電行為的人承擔法律責任,返還金額并給予道歉等,具體看居民起訴的內容和要求。如果金額超過一定數值,也可從刑法方面以“盜竊”行為起訴。
不過,供電公司從中幫忙估算的竊電金額及金額計算方式,直到目前為止公安系統或者法院并不認定其絕對準確性,所以最終的判決會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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